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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12-04

    11月30日,陕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陕西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条例》共五十九条,分总则,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成果转化,企业科技创新,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人员,区域创新与合作交流,保障措施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九个章节。条例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加强西安“双中心”建设

   《条例》指出,本省加强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在创新平台布局、主导产业培育、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强化区域协同创新,发挥其创新引领、辐射带动、开放合作的作用,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融入国际创新网络。

    西安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加强战略科技力量和创新体系建设,围绕重点科学技术领域,整合科技创新资源,建好国家重大科学基础设施,构建特色鲜明的现代化产业和新型实验室体系,建设国家重要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和制造业基地。

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引领全省区域创新发展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推进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推广新型产学研用金融合作创新模式,加强创新资源聚集和科技优势转化,引领全省区域创新发展。

支持各类科技创新改革举措在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先行先试,鼓励设区的市、县(市、区)深度融入秦创原创新驱动平台建设,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构建秦创原创新交流合作平台,支持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创新资源聚集区建立合作机制。

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

   《条例》规定,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应当以农业科技创新、示范推广为重点,建设农业科技创新推广核心区和新时代乡村振兴、特色现代农业发展引领示范区,深化区域农业科技合作,布局建设示范推广基地。

建设上海合作组织农业技术交流培训示范基地,拓展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和地区农业技术交流合作,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农业科技创新城。

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管理、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促进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和产业化开发及应用,推动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新模式应用试验,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鼓励科学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横向经费管理制度,支持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科技成果转化。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引导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公关,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公关任务,提升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能力。

  《条例》新增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科学技术保密能力建设。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禁止泄露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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