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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美术
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3-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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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传统工艺美术,促进我省传统工艺美术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1、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2、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3、以传统和天然原材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艺制作;

    4、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5、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美术陶瓷、天然植物纤维编织、漆器、传统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工艺画、玩具、民间工艺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艺。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由省发展改革委、文化厅、工交办、国资委、财政厅、民政厅、轻工行业办、工艺美术协会的有关领导和部分专家组成。

    省领导小组下设陕西省工艺美术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产业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大师,每四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爱护人才。通过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大师工作,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来,进一步继承、保护、提高、发扬我省传统工艺美术的品种和技艺,繁荣创作,促进全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

    (三)具有工艺美术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美术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风格独特、技艺精湛,在省内或行业内具有较高声望和影响,能长期坚持带徒、传授技艺,为培养人才做出重大贡献;

    (五)符合上述(一)、(三)项条件,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推荐:

    1、对本省工艺美术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在品种、技艺方面有重大突破或重要创新者。

    2、从事工艺美术专业设计、制作工作年限不足10年,但技艺水平突出、成绩显著,其直接设计制作的作品被评为中国工艺美术珍品者。

    3、属我省重点抢救性保护的传统工艺美术品种的传人和设计制作者。

    第九条  申报资料

    (一)申报表;

    (二)从事工艺美术的经历和相关证明;

    (三)代表作品(照片、实物及文字说明)和技艺特点;

    (四)反映本人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业绩水平的材料。

    第十条  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本人向所在地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市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级单位的人员经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的材料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合格后,递交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设立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随机抽取。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专家库成员由中国工艺美术大师、高等院校有关教授、文化艺术部门的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二条  评审认定

    (一)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委员会由9名以上成员组成。其成员由领导小组在每次评审前从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委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

    (二)评审采用专家面试、作品展示等辅助手段。

    (三)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评审结果公开。

    (四)评审坚持少而精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条件,从严掌握破格条件,真正把我省传统工艺美术行业最具代表性、体现地方特色和传统艺术风格的人才选评出来。

    (五)评审会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出席会议的评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通过。

    (六)评审结果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

    (七)经公示后的评审结果,由省领导小组审定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授予“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对已授予“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年进行一次复审。评审、复审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在每次开展评审及复审工作前公布。

    第十四条 “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是推荐“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候选人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由省领导小组负责征集并确定“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标记。获得“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的,可将标记制作在本人作品或印制在作品证书上。

    第十六条  获得“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荣誉称号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核查属实,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停止使用荣誉称号标记。

    (一)伪造或窃取他人成果骗取荣誉称号的;

    (二)因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严重违背从艺道德,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评审工作人员在“陕西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管理工作中,违反本办法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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